警惕外資銀行理財“高收益承諾”陷阱

2012-05-15 08:55     來源:揚子晚報     編輯:范樂

  辛苦賺來的錢拿去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本指望實現(xiàn)保值增值,怎料市場風云突變,“財富增值”變成“財富絞殺”,萬千家財化為烏有。針對近期出現(xiàn)的投資者購買外資銀行理財產品巨虧的案例,專家警示,從來就沒有無風險的理財產品,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投資者須認真了解產品說明書,冷靜選擇;監(jiān)管部門也應加強對外資銀行理財產品的監(jiān)管,嚴查欺詐行為。

  億元渣打產品巨虧5000萬

  專家提醒:看不懂的產品往往潛藏巨大風險

  總價值約1億元的銀行理財產品、5000萬元的虧損、打官司花了1200萬元、耗時3年……這看似戲劇般的情節(jié)卻是日本上市公司SOFTBRAIN集團創(chuàng)始人宋文洲的親身經歷。

  2008年,經客戶經理熱情推薦,宋文洲在渣打銀行購買了四款累計金額高達1億元的“境外股票掛鉤可轉換結構性票據(jù)理財產品”。兩個月后,因發(fā)生金融危機,國際市場出現(xiàn)劇烈波動,宋文洲要求贖回,但被銀行拒絕。2009年6月,宋文洲將渣打告上法庭,要求解除雙方合同關系并賠償本金。經過長時間的拉鋸并付出1200萬元費用后,2011年7月,法院終審判決渣打銀行違約,宋文洲獲賠5300余萬元。

  2012年3月,宋文洲發(fā)現(xiàn)其渣打銀行賬戶中理財產品中剩下的450萬元(指理財產品結束運作后的余值)無法取出,而渣打給出的回復是“產品從未約定在A階段可以贖回,因此無法終止,若對產品合同有異議,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千萬不可迷信外資銀行,也不可輕信客戶經理的口頭承諾,不要去碰自己不懂的產品,一旦出現(xiàn)問題,要注意搜集證據(jù)!边@是5月7日宋文洲在網(wǎng)絡訪談時,向網(wǎng)友傳授的關于購買理財產品的“維權心得”。

  記者調查中發(fā)現(xiàn),外資銀行發(fā)行的理財產品有別于國內銀行理財產品。廣東金融學院金融系教授張純威說,外資銀行理財以信托類產品、結構性產品以及資產組合類產品居多,其中結構性產品掛鉤標的以股票、匯率、基金、大宗商品為主,受諸多因素的影響,不確定性很大,能夠達到最高預期收益率的概率比較低。

  此外,這類產品設計復雜,內含大量專業(yè)詞匯,其中很多涉及衍生金融工具,普通投資者短時間內很難理解清楚!澳切┳屇愀悴欢牡胤,背后隱藏的恰恰就是巨大的風險!睆埣兺f。

  銀率網(wǎng)統(tǒng)計顯示至5月8日

  外資銀行理財產品披露率僅為19.1%

  投資者對外資銀行理財產品有多少了解?記者在廣州外資銀行聚集的淘金路一帶隨機采訪了幾位金融消費者。

  來自廣東順德、從事外貿服裝生意的楊文月在渣打、恒生、星展等外資銀行均有開戶。她告訴記者,外資銀行理財?shù)拈T檻一般要10萬至30萬元人民幣,客戶經理從儀態(tài)和服務方式上給人的感覺比較專業(yè)。

  “產品設計得太復雜了,我根本看不懂產品說明書!睏钗脑抡f。

  廣州退休人員陳伯則說,他就是沖著相對高一些的收益去買外資銀行理財產品的。“近來國內銀行理財產品的到期收益率均不超過5%,而外資銀行的則可以達到7%以上。”

  陳伯購買的是一款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投資期限3年半,掛鉤標的是四只銀行H股,產品存續(xù)期內不可贖回,但若4只股票價格在某個觀察日或結算日均高于或等于觸發(fā)點,產品可以提前結束,并獲得8%的年化收益率。

  業(yè)內專家稱,這款產品的好處是,如果觸發(fā)事件發(fā)生,投資者可提前鎖定8%的收益;但風險在于,若產品到期之前觸發(fā)事件未發(fā)生,則收益為零,且產品不能提前贖回,流動性較差,而在這3年半期間可能錯過其他投資機會。

  記者注意到,這份產品合同書的內容密密麻麻,小五號字體,且是繁體中文,年輕人通篇讀下來都覺得眼睛發(fā)酸。

  信息披露少是外資銀行理財產品存在的另一個問題。來自銀率網(wǎng)的統(tǒng)計顯示,截至2012年5月8日,外資銀行理財產品披露率僅為19.1%,披露率過低,導致投資者不能對銀行以往運作結構性產品的能力作客觀的衡量。

  應搞清買理財是投資非存錢

  業(yè)內呼吁還應加大行業(yè)監(jiān)管和懲罰力度

  宋文洲的經歷顯示,一些外資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只強調收益率,風險評估流于形式。因此,投資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保持冷靜。

  業(yè)內人士表示,投資者一定要搞清楚購買銀行理財產品是投資行為,屬于信托關系,而不是存款行為。這意味著銀行作為受托人可以管理或者處分委托人資產。因此,在售賣理財產品的時候,銀行有義務在產品說明書中仔細而全面地向投資者介紹產品潛在風險,并將此部分加以特別標注。

  同時,監(jiān)管層應加強監(jiān)管,制定對誤導、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行為的懲罰性處罰條款,并且提供可行的集體訴訟體制。香港雷曼迷你債券風波、美國銀行金額高達數(shù)十億美元的和解案和多起針對投資銀行的集體訴訟都表明,銀行必須對其售賣的理財產品承擔責任,這有助于規(guī)避銀行業(yè)的道德風險,確保金融消費者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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